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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大原纸厂警惕了,台湾当年垄断涨价终被处罚

作者: 来源: 日期:2017-07-26 人气:2200
自2016年年底以来,包装瓦楞纸造厂借环保之名,趁机涨价。涨价一波接一波,严重脱离实际成本,  牟取不当暴利。当年台湾三家原纸厂垄断涨价,如今终得报应。
 正隆、荣成纸业及永丰余当年确有联合涨价行为,3家公司共罚1000万元
历经7年、三届委员会、两位主委,我国台湾省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正隆股份有限公司、荣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3大工业用纸公司当年确实有联合行为,并判决公平会胜诉,3家公司共被罚1000万元新台币。
正隆、荣成纸业及永丰余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都调整工业用纸的价格,被公平会认定为是足以影响台湾工业用纸供需市场功能的联合行为,并共处新台币1000万元的罚金。但是,3家业者不服,都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。
 经过7年审理,最高法院判定公平会胜诉
 业者不服,主要是因为在这起案件中,公平会不是依法对联合行为采用的实质认定方式。也就是说,公平会并不是以契约或协议内容为依据作为认定基础,而是援引国际间普遍采用的“一致性行为”理论,推论3家业者有联合行为。
所谓“一致性行为”理论,是透过间接证据的采证与分析,来合理推论如果不是事业间采取联合行为,否则无法合理解释市场上一致性行为的现象时,即可推论事业间有联合行为合意的存在。
经过7年的审理,最高法院判定公平会胜诉,公平会指出,不论在行政处分阶段或行政诉讼阶段,对台湾竞争法之执法均具深远意义。
而且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书中也载明,联合行为之合意存于当事人内心,主管机关不易掌握证据,因此,在联合行为之认定上,纵无直接证据,然若透过间接证据之采证与分析,可合理推论若非事业间采取联合行为,否则无法合理解释市场上一致性行为之现象时,即可推论事业间有联合行为合意之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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